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437,200111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甲、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一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及十一月間因向其購買五金建材,簽發票面金額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五十元、票載發票日為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支票號碼為PG0000000、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之支票一張以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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