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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告兼訴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委託訴外人嘉慶房屋以代墊方式以訴外人許來枝之名義標得坐落屏東市○○路十九之一號四層樓房一棟,惟嘉慶房屋因經營不善而倒閉,茲因前揭標得之法拍屋其拍賣條件為不點交,且和代墊金權利人之房屋名義移轉及資金調配,均尚未處理完畢,被告即共同委託原告代為處理前揭法拍屋全部事宜至點交房屋,約定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費用以每月四萬元計算,以二十五萬元為上限,暨代繳之訴訟費用二萬四千二百十九元,共為二十七萬四千二百十九元,扣除已給付之十萬元,餘款被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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