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0,屏簡,8,20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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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二;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六時許,在屏東市○○路一○一之三號前與訴外人王重枝因細故發生口角,原告見狀即前往勸架,詎被告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故意,持鋁製球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尺骨骨折之傷害,刑事部分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四五四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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