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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即冠軍
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三千三百一十一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零九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三千三百一十一元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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