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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宏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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