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3,屏小,62,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千淨
高家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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