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簡,283,200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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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間返還借用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991元(計算式:126,000 元×43.4/127.2=42,99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如附圖所示編號B 部分(面積18.60 平方公尺)之鐵架石棉瓦屋頂加蓋平房,依本卷第81至85頁相片所示,年代久遠且破舊不堪,應無任何價值可言,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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