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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6巷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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