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6,屏簡,438,2007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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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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