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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705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己○○
癸○○○
辛○○
兼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壬○○
丁○○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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