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國簡,1,200901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7 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7年度屏國簡字第1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