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小,1156,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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