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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1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二分在屏東簡易庭屏簡第一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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