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小,153,2008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53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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