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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478號
原 告 乙○○
送達處
535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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