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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君臨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係「君臨天下」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96年7 月起至97年6 月止,合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3,800元,迭經催討未果,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收費清冊、屏東崇蘭郵局第00057號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規約影本各1 份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答辯狀略謂:「屏東市○○路之房子是王先生以本人名義購買,該房屋非本人所有」等語,惟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給付管理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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