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簡,739,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73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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