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簡更,1,2009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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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及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30元(計算式:(84.86 +3.10 +0.17) 平方公尺×1,000 元),應繳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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