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小,648,200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個月內(含)每月新台幣玖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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