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簡,291,2009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開庭命反訴原告於庭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 頁);

惟查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