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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小字第622號
原 告 鄭信隆即尚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張,惟經提示竟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7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僅曾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俾供本院調查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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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額(新臺幣) │ 票據號碼 │發票日(民國│ 付款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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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200元 │ SC0000000 │98年1月5日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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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4,750元 │ SC0000000 │98年1月5日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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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200元 │SC0000000 │98年1月5日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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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4,200元 │SC0000000 │98年2月5日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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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8,400元 │SC0000000 │98年2月5日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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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4,947元 │SC0000000 │98年1月20日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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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4,200元 │SC0000000 │98年2月5日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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