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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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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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