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簡,134,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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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1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鑑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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