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前述利息金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