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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屏東緯城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屏簡字第121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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