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聲,23,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於民國99年3 月26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函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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