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補,67,2010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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