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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詒俊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被 告 鄧月鳳
鄧永銘
鄧家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李欽若
訴訟代理人 戴宗仁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鍾竹英
複 代 理人 蔡宗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 年5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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