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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384 元,扣除前(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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