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補,26,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尚需補繳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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