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補,50,2010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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