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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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