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5號
原 告 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