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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2號
原 告 黃瑞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柯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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