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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TRAN TIEN DUNG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
上列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所為之收容決定,聲請具保停止執行事件。
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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