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3,交,143,2014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 告 洪翠妙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竹監苗字第54-Z8C0393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