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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被告新竹縣政府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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