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3,簡,39,2014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黃新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保安處分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