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4,簡,3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范成果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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