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46號
原 告 官振朝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5年
度交字第14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應更正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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