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5,簡,11,2016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蕭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8號勞動法基準法行政簡易訟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 105年度簡字第11號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係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4日所為之府勞動字第1040095543號處分及勞動部於105年1月29日所作之勞動法訴字第1040020541號訴願決定,惟查,被告前即曾以原告有違反同一規定(即以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經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8號受理在案,有兩造所不爭執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附卷可參,而本件裁判前提,牽涉前案裁處是否有理由為準據,兩造復同意本件停止訴訟以待該判決確定,依前開規定,爰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