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5,簡,21,201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 年度簡字第21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綠蔚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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