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5,簡,23,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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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嘉欣便利商店即洪秀枝
上列原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新竹市政府之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訴狀中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惟卻未提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文件,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原告所起訴請求撤銷之裁處書與訴願決定書,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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