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5,簡,28,2016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素櫻間請求獎勵金事件,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經本院竹東簡庭以105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及本院竹東簡易庭命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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