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葉俊麟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二)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當事人【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告應補正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之代表人姓名邱鏡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