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5,簡再,2,2017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李明瑾
再審 原告 李思猛
再審 原告 李鍵聲
再審 原告 李靜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再審 被告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 表 人 彭惠珠
訴訟代理人 程嘉惠
訴訟代理人 莊証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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