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交,124,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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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24號
原 告 郭茗玉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之竹監裁字第51-ZBA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書狀內簽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簽章,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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