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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1號
原 告 劉俊江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 105年12月20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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