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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秀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間房屋稅移送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如准予本件聲請,保全證據之方式是否命相對人自行提出即可,抑或以其他合理可行之方式,亦請一併補充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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