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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 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張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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